記者郭及天卅臺北報導
建築執照可分為建造執照、雜項執照、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。其中,建造執照指建築
物的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及修建應請領的建築執照;使用執照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
變更使用,應請領的建築執照。
一般來說,建商取得建造執照,才可合法銷售預售屋,過去不少業者為了搶快公開或製造
熱銷假象,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就展開銷售,屬於違法行為。(好房News記者林美欣卅攝影)

政府所統計的住宅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總核發數量,與樓地板面積,可以視為預售屋與
新成屋的供給量指標,供給量如短期內大增,買氣未同步提升,可能意味著市場供過於
求、價格下修。
一般來說,建商取得建造執照,才可合法銷售預售屋,過去不少業者因為銷售為了搶快公
開,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就展開銷售,屬於違法行為,建商從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,
應於規定時日內開工,逾期,則執照作廢。
建築物工程完竣後,建商會同承建人及監造人向原發給建造執照機關,申請使用執照。建
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,不准接水電或申請營業登記與使用,取得使用執照則視為建築已
完工,方可進行交屋,亦作為上市櫃建設公司認列銷售業績的重要時程點。
原文網址: 建照、使用執照大不同 | 好房News |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http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42269140093.html